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09 10:31:43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海师办[2014]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建立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创建优美、舒适、和谐、安全和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正式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只要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均具备在学生宿舍住宿的条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并鼓励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把学生宿舍建设成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文明行为和高尚道德情操的第二课堂。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后勤工作和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团委、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研究生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事务。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学院学生宿舍的内务管理工作。组长由各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各学院学生会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学校在每栋学生宿舍引导成立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设楼长、层长、寝室长,楼长、层长、寝室长从学生中采用招聘或推选产生。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生宿舍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生宿舍公共财产管理和维修工作;

(四)负责学生宿舍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卫生工作;

(五)负责学生宿舍水电保障和维修工作;

(六)负责学生宿舍公共区域日常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七)及时向学校有关学生管理部门报告学生违纪行为;

(八)负责制定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

(九)负责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研究生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各学院对住宿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指导成立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加强学生宿舍区内的自主管理,开展文明宿舍建设;

(三)负责各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考核;

(四)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表彰和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五)负责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团委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校学生会在学生宿舍区开展自主服务、自主教育、自主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生宿舍区团组织的建设工作。

(三)协助学生处做好住宿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开展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

(二)负责学生宿舍区外围治安巡逻和技防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治理办公室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学生宿舍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学生入宿的安排;

(二)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的内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学院住宿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

作;

(四)负责本学院住宿学生宿舍内日常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五)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文明宿舍评比工作;

(六)负责本学院学生文明行为的表彰和违规行为的处罚;

(七)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文化活动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会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学生宿舍区学生文明行为、宿舍卫生的日常

监督、评比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全校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活动;

(三)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区做好自主服务、自主教育、自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卫生、治安工作的检查、监督;

(二)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内学风管理、文化建设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住宿和退宿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全日制在校生必须在学校宿舍住宿,擅自在校外居住者,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同时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分普通宿舍和学生公寓两种。后勤管理处根据校招生办提供的各学院全日制在校生数,拨给各学院相应的床位数(普通宿舍床位数及学生公寓床位数相配搭),由各学院按年级、专业集中,男生和女生分开的原则安排学生入住。各学院在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将本学院学生住宿情况汇总交后勤管理处建档。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每学年开学注册时到财务处一次性缴纳当学年住宿费。迟交住宿费者,须讲明原因,确定缴交期限,并经所在学院同意,本科生报学生处批准,研究生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凭缴纳的住宿费票据到后勤管理处填写住宿登记表、住宿卡、档案表,领取门进卡。按分配的寝室、床位入住。在入住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寝室或床位,如有特殊原因要变更寝室或床位的,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转院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但须经转入学院同意,由后勤管理处安排及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毕业及中途离校的学生均应在规定离校前办理退宿验收手续,包括结清住宿费、水电费、交还宿舍钥匙及搬离学生宿舍,并保证宿舍内公共财产完好。公共财产因非自然原因损坏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规定离校5个工作日后不办理退宿验收手续者,由后勤管理处对其床位进行强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不办理退宿手续者,按自行退宿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假期除学校安排留守宿舍值班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若有特殊情况需要留校住宿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批准后到后勤管理处登记、办理住宿手续和领取出入证,由后勤管理处作住宿安排。

第四章  日常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住宿学生凭门禁卡刷卡进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楼门定时开关,开关门时间随季节调整。开门前、关门后出入学生宿舍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对拒不出示证件、登记而强行出入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勤管理处对于早出、晚归或不归者如实登记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值班室登记,经楼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除执行公务外,严格控制异性进入学生宿舍。特殊情况,须持相关证明或出示相关证件,经楼管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七条  严禁学生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存折(卡),做到房间无人时及时锁门、关闭窗户。

第二十九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时,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楼管员查验、许可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条  宿舍楼内发生被盗案件等情况时,楼管员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并协助保卫处、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外出实习或请假不在学校住宿,应到楼管员值班室登记,贵重物品自行保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寝室无人期间,楼管员因工作原因需要进入时,必须是两人以上;学生借用楼管员所持的房间钥匙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及时归还。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要积极做好本学院学生宿舍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对本学院学生宿舍定期巡视检查,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并按规定及时向保卫处通报情况,由保卫处处理险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禁止下列行为。出现下列行为时,楼管员应当及时制止,没收相关物品,并及吋报告相关部门:

(一)存放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危险物品;

(二)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私调门锁;

(三)在走廊、楼梯和过道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和堆放杂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燃烧其他物品,乱丢烟蒂等;

(五)私接电源、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热杯(锅)、电饭煲、电热棒、大功率功放、音响、洗衣机等大功率电器;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明火;使用电热毯等有安全隐患的用品;

(六)经商,酗酒,斗殴,打麻将,赌博;

(七)传播、观看色情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八)养宠物;

(九)张贴未经许可的海报、广告、启事等;

(十)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乱扔酒瓶、热水瓶等玻璃制品;

(十一)在护栏、阳台、挡雨板上摆放花盆、椅子、凳子等沉重物品的;

(十二)其他危害公寓管理和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严禁损坏消防、安保设施,如发现人为破消防、安保设施须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六条  楼管员要熟悉公寓楼内电源、水源、消防设施等控制装置及操作,熟悉消防救火程序,如遇火灾要及时扑救、报警,及时打开消防安全通道,有效组织学生逃离火灾现场。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水电实行定额指标计量收费管理。住宿本科生每人每月免费用电2度,免费用水4吨;研究生每人每月免费用电4度,免费用水4吨,当月有效,超过部分须缴费。每月由宿舍管理员抄表,学生核实水电用量。超过部分学生须到后勤管理处处缴纳水电费。收费标准将按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不按时缴纳水电费者,宿舍管理员有权停止对其供电供水,直到缴费后才恢复供水电。
第三十八条  提倡节约用水用电,主动制止任何浪费行为。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严禁偷电、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等违章违规用电行为。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讲卫生,守公德。认真、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争创文明卫生宿舍,爱护公共绿地。宿舍内的卫生清洁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负责,宿舍外的公共区域卫生清洁由后勤管理处清洁工负责。学生应尊重清洁工的工作,配合作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处会同各学院开展宿舍文明卫生检查与评比工作。

第七章  公共财产管理和维修

第四十二条  宿舍楼及宿舍内的门窗、玻璃、门锁、家俱、网络线路、水电及消防设施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入住前,后勤管理处按每人一床一桌一椅配备家具,学生入住时要认真核对,如有配备不全或未经使用已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登记,由学生宿舍管理科配备齐全;如未报告登记,视为配备齐全。

第四十四条  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不得将宿舍内的各种家具设施、设备搬出宿舍楼外或宿舍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外的家具搬入宿舍内,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的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搬迁。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后勤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禁止学生个人擅自处理,擅自处理不当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者,除后果自负外,应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宿舍内的公共财产损坏需维修的,由学生到楼管员处填写“维修申报单” 报修。如属自然损坏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维修并由学校承担维修费用,如属人为损坏则由当事人(寝室)承担维修费用、后勤管理处进行维修。

第四十七条  人为损坏维修项目实行先交费、再维修,维修费用按实际成本进行维修,若维修成本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由维修人员与当事人(学生)协商后,先安排维修,维修完后视实际成本再由学生付费。

第四十八条  维修人员在接到报修人的“维修申报单”后,必须遵守“急修不超过12小时、小修不超过24小时、中修不超过48小时”的原则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和报修人必须在维修单上签字。

第八章  宿舍文化活动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应积极探索开展学生宿舍文化活动的方式和途径,引导、鼓励学生在学生宿舍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第五十条  后勤管理处应力所能及地加强学生宿舍文化活动载体建设,为开展学生宿舍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处、研究生、校团委应加强学生宿舍文化活动的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所有入住学生,除严格遵守本规定外,还须严格遵守其他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或条例。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的违纪行为将根据《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文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