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02 00:00:00
  

海南师范大学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规定

根据国家、海南省、海口市有关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要求,为及时排查整改校园安全隐患,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长治久安,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及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结合学校安全维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领导机制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领导机构为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整改协调、监管部门为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和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下称综治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

二、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

校园安全隐患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排查,采取各单位自查、学校相关部门(或综治工作检查小组)监督检查、群众反映等途径。

三、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安全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具体为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学校门卫、巡逻、值班制度是否落实。

(二)学校各类设施安全状况。具体为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有效,校园电网、煤气管道、锅炉、自来水管道、体育器材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用电线路有否老化、有无违章用电情况,应急灯、各类疏散标识是否设置和完好。教室、会议室、报告厅、宿舍、储物间、商店等各类建筑物有无消防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安全情况。具体为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四)其他方面,包括食品卫生是否符合规定,学校公车安全、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情况,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等情况。

四、校园各类安全隐患的报送

各单位排查的安全隐患实行随时报送、分类报送制度。水电、门窗、建筑物漏水和破损等日常维修和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安全报后勤管理处,基建安全生产报基建办,设备、设施等日常维护和有毒物品管理、实验废弃物处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治安、消防隐患报保卫处,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党办、校办,一般的教职工矛盾纠纷报本单位领导,较大的教职工矛盾纠纷报学校教育工会,学生日常教育及管理报学生处,网络安全报校园网络中心,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安全隐患、情况复杂需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及其它安全隐患报综治办。附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报附中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五、校园安全隐患的整改原则和期限

整改原则:校园安全隐患整改坚持立即整改、期限整改、重点整改的原则。

整改期限:各单位报送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期限由受理隐患报送的单位、使用单位或隐患报送单位共同协商,协商仍不能确定整改期限的报整改事项学校分管领导。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辖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或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的,执行其规定或通知要求。

六、校园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和责任人

安全隐患整改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工作责任制。隐患受理单位、使用单位或报送单位为整改工作共同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具体管理责任人。

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要求

(一)各单位要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报、漏报、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整改要分轻重缓急,对能够整改的立即整改;对隐患情况复杂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书面报告该整改事项的学校分管领导,同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

(三)负责安全隐患整改的部门要在隐患整改完成后的1周内,向学校综治办报送隐患整改报告,学校综治办应随时向隐患存在单位了解隐患整改后的情况。

(四)学校安全隐患各受理单位和隐患排查报送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动态台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向学校报告和提供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五)各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发生其他各类意外事故。

(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分类报送、分头整改要求,加强沟通,相互配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做到及时整改、有效整改和边查边改,不留隐患。

主题词:安全隐患  排查  整改  通知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0年5月31印发

                                          (共印50